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商品仓储费的公告
2018-03-23
(交)2018第004号
尊敬的会员、交易商及各合作单位:
按照《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商品实物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商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为鼓励交易商提货,促进商品现货流通,经交易所研究决定,现对交易商收取仓储保管费(简称:仓储费),具体收费如下:
1、凡持有任何交易商品的,按照持仓手数、天数和收费标准计算其仓储费,计算公式如下(不区分商品);
仓储费=持仓手数*天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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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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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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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钱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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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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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交易单位0.0009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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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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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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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交易单位0.0003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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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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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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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交易单位0.0003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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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发公告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为公告期,2018年5月1日起计算仓储收费期。
特此公告。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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