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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指南
交易规则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主板交易规则(试行)
2016-06-02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主板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钱币、邮票等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运营方、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估值机构、交易商、挂牌申请人及其他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的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上述各交易参与主体在参与交易相关环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和风险由各交易主体依法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和调整估值机构、鉴定机构、仓储机构、结算银行等机构。
  第四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一旦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同挂牌申请人、估值机构、鉴定机构、仓储机构、结算银行的挂牌、估值、鉴定、仓储、结算等相关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五条 结算管理相关内容详见《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交收管理相关内容详见《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会员管理相关内容详见《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交易商管理相关内容详见《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相关内容详见《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主板是指由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交易商作为挂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其他交易商可作为托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申请托管,经过商品审核、鉴评、入库环节,达到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中心将该商品上市交易的板块。
  第七条 上述交易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本交易规则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主板交易管理
第一节 商品目录管理
  第八条 交易中心是发布和维护在交易中心交易的商品目录的唯一机构,实行挂牌商品准入制度,通过商品目录公布可交易品种大类及代码规则。进场交易的商品须为交易中心公布的“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未列入商品目录的,需先增加商品目录。
  第九条 可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商品目录大类:
  1、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票及邮资票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银币及流通纪念币;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及纪念钞;
  4、退出流通领域的现代人民币;
  5、港澳回归后发行的连体钞及纪念钞;
  6、交易中心认为可交易的其它钱币邮票商品。
  第十条 每个商品条目包括可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为“枚”、“张”、“套”、“版”等。
 
第二节 商品挂牌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商品代理挂牌制度,交易商委托交易中心会员单位提出挂牌申请。交易商和会员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商品首次挂牌上市的,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挂牌市值,其挂牌市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票及邮资票品:首次挂牌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银纪念币及现代流通纪念币:首次挂牌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发行的邮票及纪念钞:首次挂牌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退出流通领域的现代人民币:首次挂牌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5、交易中心认为可交易的其它钱币邮票商品:首次挂牌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商委托会员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交易商即为挂牌申请人。挂牌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挂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交易中心向挂牌申请人收取拟挂牌商品市值一定比例的挂牌费用,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挂牌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提供的该商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该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和投资价值研究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该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商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五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必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交易商参考,不作为交易中心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者认可。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指由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资深人士或专家学者组成的对申请挂牌商品的投资价值认定及挂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的机构;商品上市审核委员会是指交易中心内设的对经专家委员会委员评审通过的商品进行全面论证及评审的机构。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交易中心专家委员会和商品上市审核委员会分别进行评审与复审。评审和复审均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该商品进入入场登记流程。未通过审核的,交易中心将书面通知挂牌申请人及挂牌代理人。
  第十九条 对于交易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商品名单中的商品,经商品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该商品可直接进入入场登记流程。
  第二十条 拟挂牌商品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该商品进入商品目录,并将在交易中心官网和指定媒体发布《商品托管公告》。
  第二十一条 挂牌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商可作为托管申请人根据《商品托管公告》内容进行托管入库,托管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托管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交易中心向托管申请人收取拟托管商品市值一定比例的挂牌费用,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挂牌费标准。
 
第三节 商品申购及配售
  第二十二条 申购是指在商品正式挂牌交易前,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商品挂牌申请人及托管申请人申请购买该商品的行为。商品申购价格、申购时间、申购规则、申购流程及其他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配售是指交易商将一定比例的商品卖给其他交易商的行为。商品配售价格、配售时间、配售规则、配售流程、具体配售比例及相关事宜,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每一拟挂牌商品用于申购的比例和用于配售的比例之和不小于10%。具体申购比例及配售比例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挂牌指导价是指经交易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商品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该商品首日挂牌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可在申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划入全额交易价款及预交申购手续费进行商品申购,交易系统自动冻结该笔资金。预交申购手续费收费标准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购结束后,交易中心将按该商品的申购规则及抽签分配方法分配申购商品,并于申购日结束后下一个交易日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中签结果产生后,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中签数量实时扣除相应的交易价款及申购手续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中签结果及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商品数量。未中签部分的交易价款及申购手续费解冻。同时,交易系统将等额的交易价款划入挂牌方及托管方交易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商品申购结束后,交易中心进行配售处理,交易系统将相应数量的商品划入符合条件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同时将对应交易价款划入卖出商品交易商的交易账户。
  第三十条 商品申购及配售完成后,由交易中心发布正式挂牌交易公告,商品的挂牌交易时间、首日挂牌价、可交易数量等内容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节 商品挂牌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的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上述开放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按照挂牌价格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发布交易信息须遵循有效报价原则,主板的有效报价原则为:
  1、商品首次正式挂牌交易当日,有效价格区间为该商品挂牌指导价×(1±30%)以内;
  2、除首次正式挂牌交易当日的其它交易日的有效价格区间为挂牌基准价×(1±10%)以内。
  第三十四条 除首次正式挂牌交易当日的其它交易日的挂牌基准价为其前一个交易日该商品的收盘价。若挂牌商品当日(T)未有成交的,则该挂牌商品下一个交易日(T+1)的挂牌价为前一个交易日(T-1)的收盘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未有成交的,挂牌基准价为最后成交的挂牌商品的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商品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都会生成相应的电子成交记录。同时,全额交易价款划入卖方账户,相应数量交易商品划入买方账户,交易系统直接从买卖双方交易账户中划扣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电子成交记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电子成交记录的主要条款包括:成交编号、交易品种名称、商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三十七条 买方交易商买入商品后,可于交易成功当日起申请提货;卖方交易商卖出商品所得的交易价款从下一个交易日起方可从交易账户划出。
  第三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完成每笔交易时应各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的费率。
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自行负责申报、缴纳。
  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的挂单可以撤销,交易商发出撤销指令并经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后方为有效;当日交易结束时,未成交的挂单和挂单的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商承担。
 
第五节 商品再托管
  第四十二条 再托管,即再入库,是增加商品市场容量的行为,在原有托管商品的基础上,再次开放该商品的托管入库,持有该商品实物的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商品的托管入库,再托管期间,该商品原有订单继续交易。
  第四十三条 商品上市一个月,首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其现货参考价的500%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商品启动再托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市场实际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决定是否多次开放商品再托管,若开放再托管,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将在发布再托管公告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的再托管入库。具体时间、再托管数量、再托管比例及条件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根据交易中心公布的某一交易日的线上持有商品数量与再托管比例确定可托管的数量,再托管优先针对该挂牌商品的线上持有人,若商品线上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再托管手续,交易中心有权向该商品的非线上持有人开放再托管。
  第四十六条 现货均价由交易中心采集传统邮币现货市场报价以及网络市场报价,并综合上述报价之均价得出。
  第四十七条 现货参考价是指现货均价乘以130%。
 
第六节商品转板及退市
  第四十八条 当某一主板交易商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将该商品转入全流通板交易或从主板退市:
  1、该商品在交易中心连续60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低于50%;
  2、该商品在交易中心托管仓库的库存量不足该商品累计托管数量的30%;
  3、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状况。
具体转板细则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申请商品退市的,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退市公告及提货通知,具体的提货时间与地点以通知的内容为准。逾期未提货的,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中心官网及指定媒体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十一条 会员单位、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鉴定机构等均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市场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全国各大钱币专业市场价格公开发布。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不得将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评论、分析报告、预测文章信息等仅供参考。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及风险提示
  第五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或出入金无法正常进行、交收无法完成;
  2、因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可能或已经对正常交易产生严重影响;
  3、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标准、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1、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交易中心披露个人资料时,交易中心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
  2、由于交易商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的;
  3、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交易中心正常经营的;
  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以及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5、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6、非交易中心原因而导致参与交易行为各方主体造成损失的,如商品灭失、损毁、品相差异和质量争议、交易价差损失等。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运营方、席位商、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定机构、指定结算银行等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的相关主体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协助协商。若协商不成,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会员配合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交易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将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它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钱币邮票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客观条件、交易习惯等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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