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01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加强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注册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中心钱币邮票相关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为席位会员和经纪会员。
席位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从事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开发、推荐商品挂牌、开发交易商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从事交易中心推荐商品挂牌、开发交易商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席位会员注册资金最低500万元,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
(三)具备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四)有熟悉钱币邮票相关业务规则的经营团队;
(五)有较强的市场推广、开发能力;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资料:
1.经纪会员申请机构需向席位会员或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会员资格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2.席位会员申请机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会员资格申请书;
(2)申请机构简介及高管人员简历;
(3)章程;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5)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10)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席位会员在接到经纪会员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交易中心。
(三)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四)申请机构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
(五)申请机构完成上述手续后,交易中心向申请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会员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会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按照适度竞争性的区域保护原则对会员进行布局。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荐商品挂牌:推荐符合本交易中心要求的钱币邮票商品在本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二)代理办理商品入场登记:代理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办理商品鉴定及商品的托管入库;
(三)进行交易商的市场开发,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入市交易手续;席位会员有权开发经纪会员及交易商,经纪会员有权开发交易商参与交易;
(四)按会员合作协议约定获得收益;
(五)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交收服务、信息服务;
(六)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市场活动,参与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
(七)可选择将自身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八)依协议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则、本办法及有关决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保证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交易信息真实、完整;
(五)不得从事有损于交易中心利益的活动;
(六)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保存业务档案,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监督,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实时关注交易中心网站及电子交易平台;认可交易中心适时修改相关规则及办法的必要性,承诺严格遵守交易中心修改后公布的规则及办法;
(十)按协议应由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代理交易业务;
(二)直接向交易商收取任何款项;
(三)席位会员直接向经纪会员收取任何款项;
(四)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五)泄露交易商或其他会员单位信息;
(六)利用交易商或其他会员单位信息牟利;
(七)从事妨碍交易中心市场开发和交易商及会员服务工作的活动;
(八)未经交易中心书面授权,以交易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业务;
(九)从事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交易中心制订考核办法,对会员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会员应协助交易中心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指导交易商按《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二)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须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和交易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章 会员的变更和资格的转让与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履约能力或承担风险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取得其它交易中心/交易所会员资格;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转让:
(一)席位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可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经纪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二)席位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资格申请表。交易中心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三)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了结交易合同;
(2)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和牌照;
(4)办理会员账号及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6)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单位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四)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调查期间;
(3)因违法、违规被交易中心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已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
(5)与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会员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直接向交易商收取任何款项;
(三)席位会员直接向经纪会员收取任何款项;
(四)从事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五)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六)经纪会员未能达成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考核标准;
(七)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
(八)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将会员资格委托给他人管理,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九)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议的;
(十)其它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一)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与各方终止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协议;
(三)办理会员销户手续;
(四)其它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该会员被取消资格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行年度核查登记制度,年度核查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度核查登记时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年度核查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交易中心对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度核查登记的,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制止其违规行为,并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措施:
(一)批评;
(二)警告;
(三)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批评;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广州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2015年7月1日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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