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访问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   加入收藏  
  •   微信      
入市指南
交易规则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01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明确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涉及的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手续费、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对交易资金按T日清算,T+1日交收。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资金

第五条 结算资金包括交易商为保证交易及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以及交易中心认可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以下称“专用账户”),用于结算银行集中监管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结算银行审核交易中心指令并进行符合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规定的资金划拨,包括交易商存取款、交易清算和支取佣金手续费等。

第七条 交易商应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与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

第八条 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指定结算银行存管账户,封闭运行。    

第九条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交易商的资金交收能力、现货交收能力,防范潜在的结算风险,要求交易商存放于交易中心专用账户中的专用资金。

第十条 交易中心设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设立结算部,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结算业务;

(二)办理结算资金往来划拨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登记、录入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五)按规定管理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等;

(六)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且保管时间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七)控制结算风险。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由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则中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泄露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从事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的职责包括:

(一)为交易中心开立专用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凭证或指令划转相关款项;

(四)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务;

(五)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转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盈亏、交易结算资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开立、变更或注销会员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交易中心签发的通知书办理。交易商开立、变更或注销交易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交易中心签发的通知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成交数量及成交价格,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手续费,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中划扣。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冻结交易账户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一)交易商应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管。 

(二)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10:0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2015年7月1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试行).pdf

-- Copyright© 2015-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

  •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图片、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
  • 本网站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 版权所有:广州商品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 投诉热线:020-89160756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州交易所集团A楼
  • 备案号:粤ICP备11070714号-1--